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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MB1947642/2022-05640 |
分 类 |
医药管理 |
发布机构 |
医药服务管理处 |
发文日期 |
2022-02-23 |
文 号 |
鄂医保发〔2022〕7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暂行办法》(鄂医保规〔2021〕2号)要求,省医保局组织专家制定了《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2022年制剂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支付范围调整
《2022年制剂目录》收载各类制剂共705种。各地要严格执行《2022年制剂目录》,将《2022年制剂目录》内的制剂按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在《2022年制剂目录》内的制剂要同步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二、规范制剂类别及定点使用管理
《2022年制剂目录》内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仅限于本医疗机构使用,在其他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制定制剂支付标准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可制定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并适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该文件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2年)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https://ybj.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2202/t20220223_40102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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