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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停产、半停产和拖欠职工工资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完全没有收入来源且特别困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残疾军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已解除劳动关系的残疾军人)可申请参加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障。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向市民政部门申报,领取《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单位登记表》及《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统筹申报审核登记表》,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盖章,将认定盖章的《登记表》报送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办理备案及相关手续。
二、就医有哪些医院可供选择?
1、定点医院:市一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三医院、市普爱医院、市五医院、市六医院、市七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武警总队医院、市中医院、市优抚医院、武钢职工总医院、武锅职工医院。
残疾军人可在上述医院中选择二所医院(不含专科定点医院)作为就诊定点医院。
2、专科定点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
3、转院转诊医院:省人民医院、协和医院、同济医院。
三、如何就医?
残疾军人持武汉市医保中心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专用病历和三联处方,到自己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门诊时医生需验查社会保障卡、病历、处方,医院按规定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时应将病历、社会保障卡交医院管理,出院时取回。
四、医疗待遇有哪些?
医疗待遇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武民政〔2004〕141号)的规定执行,即:诊疗项目与服务设施执行省直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药品使用范围执行《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不负担费用)。
范围内的检查费单项在120元以上(不含120元),个人负担5%。2、移植术、安装人工喉和人工关节。人造器官、安装起搏器等特殊治疗,使用国产材料的个人负担10%,使用进口材料的个人负担20%。3、因病情需要做三体定向放射装置(x-刀、y-刀)、射频治疗和高压氧治疗所发生的费用个人负担20%。
五、使用联单开药有哪些规定?
医师要根据病情合理用药,开处方时见人、见病历、校对照片,处方内容与病历记载要相符;同一时间、同种药品不得分开两张处方;一张处方以治疗一种疾病为主;一次处方按“急三慢七”的原则掌握剂量,即:急性疾病三日量,慢性疾病为七日量(中药3-5剂),出院病人带药参照“急三慢七”。
六、哪些医疗费用残疾军人可以拒付?
残疾军人住院时执行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医院应尽量使用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如需使用医疗保险部分支付或不予支付项目,应向残疾军人事先说明,并对自费项目签字认可。否则,残疾军人可以拒付。
七、做特殊检查、治疗有哪些规定?
因病情需要做核磁共振、CT、X线机、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医用直线加速器、超声诊断设备、心脏及血管造影、长程心电图等特殊检查的,由定点医院诊治科室主任填报《特殊检查审批表》,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核实盖章,医院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特殊检查。
因病情需要做器官移植术,安装人工器官和安装心脏支架起搏器等特殊治疗时,需由定点医院诊治科室出具病情诊断证明,科室主任填报《特殊治疗审批表》,医院医保办审核签署意见,医院分管院长签字,由定点医院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可行特殊治疗。
八、急转诊、转外地治疗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因急症符合急诊规定的,不能及时到选定医院就诊时,可就近就诊。其所在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医保中心报告患病与治疗情况,病情稳定后,应转回本人的定点医院治疗。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发生的医药费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时由单位持急诊病历资料和有效医药费收据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在外地因紧急抢救入院治疗的,其所在单位应在10日内到市医保中心报告患病与治疗情况,病情稳定后,应转回本人的定点医院治疗。在外地发生的医药费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治疗终结后,由单位持本人病历资料、有效医药费收据、处方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因病情特殊,定点医院设备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诊治,需要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诊治科室主任填写《转院治疗审批表》,定点医院医保办核实盖章,经医院院长批准,报市医保中心备案,方可转院治疗,属于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由转入指定的转诊医院凭三联单记账。未经许可擅自转院所发生的费用统筹金不予支付。
因病情特殊本市医院无法诊治需转往外地就诊的,由定点医院填报《转院申请表》,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后,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明细清单、病历医嘱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患有精神病、结核病、传染病患者凭定点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可直接到对应的专科定点医院就诊(不需办理转院手续)。
九、异地安置人员就医费用如何结算?
在安置地选择1家非盈利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并在我市医保中心登记、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每月由单位持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处方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十、个人帐户奖励金返现如何结算?
市医保中心为每位残疾军人建立个人账户,年个人账户金额为3000元,当年个人账户金额有节余的按节余额50%以货币形式发给个人,余下的50%转下年度使用。残疾军人去世以后,其个人账户金额纳入统筹账户。个人账户金额使用完后,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由统筹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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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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