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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和信息改变
一、此项行政许可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审批及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武人社发[2012]14号)
二、申请此项行政许可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资格审查
1、依法取得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遵守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
3、依法与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4、制定管理规章、岗位责任、员工培训制度,并成册可用;
5、计算机网络具备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系统连通的条件,医疗收费实现计算机管理,具有专职计算机操作和维护人员;
6、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无被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
7、零售药店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8、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信息改变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称、地址、执业范围、法人、负责人、经营者或投资者等信息发生改变,自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改变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变更医保结算信息。
三、申请此项行政许可需提供哪些材料?
以A4纸张为标准,将下列申报资料按顺序装订成活页册,由药店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申报:
(一)资格审查
1、提交《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定点申报表》;
2、提交零售药店基本情况简介;
3、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供《营业执照》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提供从业人员花名册(注明姓名、年龄、入职时间、身份证号、参保状态等)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从业人员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复印件;
8、提供零售药店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请注明药店建筑面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9、提交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10、提交申报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图;
11、远城区申报定点(“一卡通”)还需提交区医保定点协议书及结算单据。
(二)信息改变
1、提交《武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两定”单位信息改变申请表》;
2、提供零售药店定点资格通知或定点信息变更通知文件;
3、提供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改变前、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信息改变前、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变更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4、 地址变更还需提交:
(1)新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请注明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并提交复印件;
(2)新服务场所所处地理位置图。
5、名称、法人、负责人、经营者变更还需提交:
(1)从业人员花名册(注明姓名、年龄、入职时间、身份证号、参保状态等)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从业人员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此项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资格审查:到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含东湖分局,下同)进行申报服务指导-市政务中心人设窗口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批准-发文
信息改变:市政务中心人设窗口受理-审查(现场勘察)-批准-发文
各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受理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申报服务指导,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基本合格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退还申报资料;合格的,由辖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开具指导申办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申报人(单位)送市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窗口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当场受理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退还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材料通知书》。对于申报材料合格的,窗口组织实地查看,实地查看不合格的,退还申报资料,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实地查看合格的,对申请人(单位)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发批文。
五、此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21个工作日。
六、此项行政许可颁发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零售药店取得定点资格或信息改变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市医保中心、信息中心申请开通医保结算系统,并按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待医保结算系统开通后,即可在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提供售药服务。
七、此项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65770127
九、投诉电话:65770000